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重上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70號上訴人 鄒佳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丞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99萬元(占用土地面積133㎡×土地公告現值30,000元/㎡=3,990,000),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0,751元,而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
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何佩陵法官黃宏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