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03號原告丞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銘彥 訴訟代理人 許泓琮 律師被告 鄒應義
鄒世賢 鄒應瑞 鄒應順
鄒佳富 鄒佳發 鄒佳足鄒金
錢鄒金線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振宇 律師複代理人 蔡崇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表編號2中D2列、地上物門牌欄關於「高雄市○○區○○○路00巷0號」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路00巷00弄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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