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9年度港簡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港簡字第3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縣朴子市○○里○○○路○○巷○○號
,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1紙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冷明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珮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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