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36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汽車停車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
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
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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