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9年度港小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港小字第30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3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冷明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珮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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