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768號債權人太陽帝國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范姜淡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啓新社福會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年
2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表明債務人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提出本件債務人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所有坐落如附表所示之建物登記最新第一類謄本、提出請求之釋明文件(如規約)、提出債權人太陽帝國大廈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及最近一次主任委員之會議紀錄,該裁定已於107年2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民國107年3月
9日提出之民事陳報暨聲請狀,仍未補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暨逾期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