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577號原告 朱智盟 即朱智盟眼科診所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 律師被告 薛詠穎 (原名:薛淑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捌佰陸拾伍萬壹仟零捌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佰貳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151,06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一第3頁)。嗣原告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具狀將前開聲明第一項之請求金額變更為18,651,008元(見本院卷二第19頁)。經核原告所為之變更,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94年9月起至107年10月止,在原告診所擔任會計,負責診所帳務、請款及財務管理等事務,詎竟恃於原告之信任,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及行使變造有價證券之犯意,於任職期間以支付廠商貨款為由,預先在支票金額欄填載應付款項之金額,或以擦擦筆於支票受款人欄位填載藥品廠商之名稱,再交由原告診所負責人朱智盟簽名後,旋拭去支票受款人欄原載受款人,而變造該等支票,或於支票受款人欄位填載藥品廠商之名稱,再交由朱智盟簽名後,旋劃去支票受款人欄之原載受款人,並蓋印朱智盟小章而變造該等支票,復於如附表編號1至315、318、319
、321、322、324、325、327、328、331、333至3
35、337、338、341、343、344、347、349、351、352、355至357所示之時間,持其變造之支票,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崁分行(下稱臺灣企銀南崁分行)承辦人員提示兌領朱智盟臺灣企銀南崁分行帳戶票款,或將該等變造後未載明受款人之支票,交予不知情之訴外人 薛淑敏 、 薛淑宜 、 陳伯豪 及 覃秀花 等人以債還其個人債務,再由渠等於如附表編號316、317、320、323、326、329、330、332
、336、339、340、342、345、346、348、350、3
53、354、358、359所示之時間至銀行提示兌領票款,而將其業務上保管之款項共計19,694,016元侵占入己。嗣因原告清查被告所提支票往來明細發現有異,始查悉上情,被告對此曾開立面額50萬元本票以為償還,然因屆期未清償,經原告聲請對被告財產強制執行後始受償50萬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一部請求其中18,651,008元等語。並聲明:如上開變更後之聲明所示。
二、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前到庭稱:伊對於有侵占原告款項之事實沒有意見,然對原告主張之金額認為有出入,附表支票所列金額並非侵占之金額等語(見本院卷一第
47、48頁)。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有如前所述之侵權行為,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08年度偵字第2952號、110年度偵字第19
592號提起公訴,此有該案起訴書可稽,並經本院調取相關偵查卷宗核閱無訛;而上開侵占支票存款以及變造支票受款人等犯罪事實,業據證人朱智盟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一致,並有臺灣企銀南崁分行108年6月19日108年南崁字第0030號函及檢附之原告96年11月30日至107年8月30日支票交易憑證、110年3月31日南崁字第1108500220號函及檢附之原告103年5月30日支票交易憑證、109年4月9日南崁字第1098500068號函及檢附之原告103年7月21日支票交易紀錄及留存支票、110年2月5日南崁字第1108500088號函及檢附之原告106年6月30日至107年10月9日支票交易憑證,及相對應之原告支票帳戶96年11月
1日至107年10月31日之交易明細等件影本附於上開偵查卷宗可稽(見他卷一第205至561頁、他卷二第413、42
3頁、偵卷二第97頁、他卷二第335、353、355、359、367、369、371、373、391、375、377、379、
381、383、385、387、389、393、397、401、40
7頁、第119至292頁)。另證人覃秀花於偵查中證稱:被告曾向覃秀花購買戒指等商品而交付原告開立如附表編號329、332所示支票;證人薛淑敏、薛淑宜於偵查中證稱:被告曾向薛淑敏、薛淑宜借款,因而交付原告開立如附表編號340、346、350、353、354、358、359所示之支票等語(見偵卷二第177至180頁)。而被告於警詢及108年2月20日檢察官偵訊時就其確有變造支票受款人,進而持之向銀行櫃台提領現金後侵占款項或交由薛淑敏、薛淑宜、陳伯豪及覃秀花等人兌現乙節供承不諱,僅辯稱其係在105年5、6月至107年8、9月間始為上開行為,且提領金額約3、4百萬元,未達原告主張之1,90
0萬元數額,其中挪用款項部分,被告於隔月即以自己所有銀行帳戶匯回原告帳戶,故未有短少情形,而原告質疑之支票中,部分係經原告同意後兌領或存入被告帳戶或由被告將支票交付廠商後兌領,況被告亦已陸續清償款項予原告,再陳報相關匯款資料云云,惟迄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除原告不爭執被告曾交付面額50萬元本票,嗣被告未清償,原告就該本票聲請強制執行後受償外,被告均未提出任何有關匯款紀錄或已清償之事證以供本院審酌,且被告上開所述情節,復與前揭事證、事理不合,是其於偵查程序及本院所辯,難認可採。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承前所述,被告既係擔任原告診所會計之職務,明知附表所示票款均屬原告所有,竟基於侵占及變造有價證券之犯意,將該等款項其中18,651,008元侵吞於己,致使原告因此受有之損害,原告依據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之責,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
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自屬無確定期限者,又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則原告自就其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部分,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加計週年利率5%之利息。而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09年1月17日送達予被告,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39頁),是原告請求被告自109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給付遲延利息,自屬有據。
五、綜上所陳,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書記官王志成附表編號日期支票號碼金額變造受款人欄位方式頁碼備註196年11月30日00000002萬3155元劃去原載受款人並蓋印朱智盟小章他卷一第207頁被告兌領296年11月30日00000001萬5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209頁被告兌領396年11月30日0000000672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211頁被告兌領496年11月30日00000001萬3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213頁被告兌領596年12月4日00000002萬3155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215頁被告兌領696年12月12日00000003萬9400元劃去原載受款人並蓋印朱智盟小章他卷一第217頁被告兌領796年12月19日00000001萬2840元劃去原載受款人並蓋印朱智盟小章他卷一第219頁被告兌領896年12月27日00000003萬3600元劃去原載受款人並蓋印朱智盟小章他卷一第219頁被告兌領996年12月27日00000002萬584元劃去原載受款人並蓋印朱智盟小章他卷一第221頁被告兌領1097年1月30日00000001萬8000元劃去原載受款人並蓋印朱智盟小章他卷一第221頁被告兌領1197年2月13日00000007120元劃去原載受款人並蓋印朱智盟小章他卷一第223頁被告兌領1297年2月21日00000004700元劃去原載受款人並蓋印朱智盟小章他卷一第223頁被告兌領1397年2月21日00000003750元劃去原載受款人並蓋印朱智盟小章他卷一第225頁被告兌領1497年3月3日00000003萬1515元劃去原載受款人並蓋印朱智盟小章他卷一第225頁被告兌領1597年3月3日00000003萬9600元劃去原載受款人並蓋印朱智盟小章他卷一第227頁被告兌領1697年3月6日00000005466元劃去原載受款人並蓋印朱智盟小章他卷一第227頁被告兌領1797年3月17日00000002萬3200元劃去原載受款人並蓋印朱智盟小章他卷一第229頁被告兌領1897年3月17日00000006120元劃去原載受款人並蓋印朱智盟小章他卷一第229頁被告兌領1997年3月17日00000005650元劃去原載受款人並蓋印朱智盟小章他卷一第231頁被告兌領2097年3月17日00000002萬4000元劃去原載受款人並蓋印朱智盟小章他卷一第231頁被告兌領2197年3月31日00000007200元劃去原載受款人並蓋印朱智盟小章他卷一第233頁被告兌領2297年3月31日00000008300元劃去原載受款人並蓋印朱智盟小章他卷一第233頁被告兌領2397年3月31日00000001萬2960元劃去原載受款人並蓋印朱智盟小章他卷一第235頁被告兌領2497年3月31日00000001萬2830元劃去原載受款人並蓋印朱智盟小章他卷一第235頁被告兌領2597年3月31日00000009200元劃去原載受款人並蓋印朱智盟小章他卷一第237頁被告兌領2697年4月30日00000001萬558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237頁被告兌領2797年4月30日00000004986元劃去原載受款人並蓋印朱智盟小章他卷一第239頁被告兌領2897年9月30日000000064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239頁被告兌領2997年9月30日00000001萬87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241頁被告兌領3097年11月25日000000049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241頁被告兌領3197年12月31日00000003456元劃去原載受款人並蓋印朱智盟小章他卷一第243頁被告兌領3298年9月25日000000084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243頁被告兌領3398年10月30日00000005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245頁被告兌領3498年10月30日00000001萬539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245頁被告兌領3598年11月30日00000008萬5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247頁被告兌領3698年12月15日00000002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247頁被告兌領3798年12月25日00000001萬529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249頁被告兌領3898年12月25日00000001萬5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249頁被告兌領3998年12月30日00000003萬36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251頁被告兌領4098年12月30日00000008萬5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251頁被告兌領4198年12月30日00000003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253頁被告兌領4298年12月31日00000002萬61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255頁被告兌領4399年1月15日00000001萬67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255頁被告兌領4499年2月1日00000001萬5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257頁被告兌領4599年2月1日00000008萬5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257頁被告兌領4699年2月1日00000002萬544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259頁被告兌領4799年2月9日000000031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259頁被告兌領4899年3月1日00000009萬3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261頁被告兌領4999年3月4日00000002萬6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261頁被告兌領5099年3月24日00000003萬6864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263頁被告兌領5199年3月24日00000007373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263頁被告兌領5299年3月30日00000009萬3131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265頁被告兌領5399年5月31日00000005萬936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265頁被告兌領5499年6月30日00000005萬3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267頁被告兌領5599年6月30日00000003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267頁被告兌領5699年7月1日00000003萬525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269頁被告兌領5799年7月1日00000001萬92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269頁被告兌領5899年7月2日00000002萬744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271頁被告兌領5999年7月29日000000042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271頁被告兌領6099年7月30日000000012萬67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273頁被告兌領6199年8月6日00000001萬7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273頁被告兌領6299年8月24日00000005萬4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275頁被告兌領6399年8月30日00000008萬602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275頁被告兌領6499年8月31日00000005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277頁被告兌領6599年8月31日00000005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277頁被告兌領6699年9月30日00000001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279頁被告兌領6799年9月30日00000001萬5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279頁被告兌領6899年9月30日00000004萬5868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281頁被告兌領6999年9月30日00000002萬685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281頁被告兌領7099年10月1日00000001萬43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283頁被告兌領7199年10月1日00000002萬2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283頁被告兌領7299年10月27日00000009萬2685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285頁被告兌領7399年11月1日00000005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285頁被告兌領7499年11月1日00000005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287頁被告兌領7599年11月2日00000002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287頁被告兌領7699年11月2日00000002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289頁被告兌領7799年11月3日00000007萬9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289頁被告兌領7899年11月30日00000002萬5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291頁被告兌領7999年11月30日00000002萬544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291頁被告兌領8099年12月1日00000003萬199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293頁被告兌領8199年12月2日00000002萬3375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293頁被告兌領8299年12月2日00000003萬4672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295頁被告兌領8399年12月2日00000001萬25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295頁被告兌領8499年12月2日00000002萬3375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297頁被告兌領8599年12月2日00000002萬3375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297頁被告兌領8699年12月3日00000002萬14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299頁被告兌領8799年12月9日00000004萬8002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299頁被告兌領8899年12月30日00000003萬874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01頁被告兌領8999年12月30日00000001萬34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01頁被告兌領9099年12月30日00000002萬64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03頁被告兌領91100年1月4日00000002萬934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03頁被告兌領92100年1月5日00000004萬2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05頁被告兌領93100年1月5日00000004萬2112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05頁被告兌領94100年1月27日000000065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07頁被告兌領95100年1月31日000000032萬68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07頁被告兌領96100年1月31日00000006萬99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09頁被告兌領97100年1月31日00000001萬65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09頁被告兌領98100年2月9日00000005萬95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11頁被告兌領99100年3月1日000000010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11頁被告兌領100100年3月30日00000001萬5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13頁被告兌領101100年3月30日00000009萬6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13頁被告兌領102100年4月15日00000004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15頁被告兌領103100年4月18日00000002萬535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15頁被告兌領104100年4月29日00000001萬9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17頁被告兌領105100年5月3日00000005萬4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19頁被告兌領106100年5月6日00000001萬34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19頁被告兌領107100年5月10日00000003萬2722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21頁被告兌領108100年5月30日000000010萬元劃去原載受款人並蓋印朱智盟小章他卷一第321頁被告兌領109100年6月30日00000005萬4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23頁被告兌領110100年6月30日00000003萬1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23頁被告兌領111100年6月30日00000001萬5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25頁被告兌領112100年8月2日00000009萬6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25頁被告兌領113100年8月26日000000010萬元劃去原載受款人並蓋印朱智盟小章他卷一第327頁被告兌領114100年8月30日00000003萬6424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27頁被告兌領115100年8月30日00000001萬152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29頁被告兌領116100年8月30日00000004萬811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29頁被告兌領117100年9月23日000000010萬元劃去原載受款人並蓋印朱智盟小章他卷一第331頁被告兌領118100年9月30日00000006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33頁被告兌領119100年9月30日00000001萬2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33頁被告兌領120100年9月30日00000003萬6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35頁被告兌領121100年10月3日00000001萬272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35頁被告兌領122100年10月3日00000001萬8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37頁被告兌領123100年10月3日00000003萬6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37頁被告兌領124100年10月5日00000007088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39頁被告兌領125100年10月5日00000003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39頁被告兌領126100年10月31日00000002萬41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41頁被告兌領127100年10月31日00000002萬145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41頁被告兌領128100年10月31日00000003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43頁被告兌領129100年11月1日00000004萬22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43頁被告兌領130100年11月3日00000002萬225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45頁被告兌領131100年12月2日00000009萬9776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45頁被告兌領132100年12月30日00000006萬8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47頁被告兌領133100年12月30日00000002萬4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47頁被告兌領134101年3月2日00000001萬416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49頁被告兌領135101年3月8日00000003萬7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49頁被告兌領136101年3月30日00000003萬8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51頁被告兌領137101年8月17日00000007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51頁被告兌領138101年8月30日00000003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53頁被告兌領139101年10月1日00000005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53頁被告兌領140101年10月1日00000005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55頁被告兌領141101年10月16日00000003萬5000元劃去原載受款人並蓋印朱智盟小章他卷一第355頁被告兌領142101年11月2日00000002萬5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57頁被告兌領143101年11月5日00000002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57頁被告兌領144101年12月10日00000006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59頁被告兌領145101年12月10日00000003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59頁被告兌領146102年1月31日00000005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61頁被告兌領147102年1月31日00000004萬8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61頁被告兌領148102年3月4日00000003萬565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63頁被告兌領149102年4月1日00000003萬565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63頁被告兌領150102年5月30日00000003萬925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65頁被告兌領151102年5月30日000000022萬3994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65頁被告兌領152102年6月17日00000003858元劃去原載受款人並蓋印朱智盟小章他卷一第367頁被告兌領153102年6月17日00000007萬2281元劃去原載受款人並蓋印朱智盟小章他卷一第367頁被告兌領154102年6月17日00000007200元劃去原載受款人並蓋印朱智盟小章他卷一第369頁被告兌領155102年6月19日00000006000元劃去原載受款人並蓋印朱智盟小章他卷一第369頁被告兌領156102年7月1日000000013萬786元劃去原載受款人並蓋印朱智盟小章他卷一第371頁被告兌領157102年7月1日00000003萬665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71頁被告兌領158102年7月30日00000004萬6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73頁被告兌領159102年7月30日00000004萬4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73頁被告兌領160102年7月31日00000003萬549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75頁被告兌領161102年7月31日00000005萬513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75頁被告兌領162102年8月30日00000004萬26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77頁被告兌領163102年8月30日00000004萬876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77頁被告兌領164102年10月16日00000001萬682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79頁被告兌領165102年10月30日00000005萬8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79頁被告兌領166102年10月30日00000004萬675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81頁被告兌領167102年10月30日00000004萬675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81頁被告兌領168102年12月2日00000002萬385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83頁被告兌領169102年12月2日00000006萬1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83頁被告兌領170102年12月2日00000001萬152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85頁被告兌領171102年12月6日00000001萬152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85頁被告兌領172102年12月12日00000001萬17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87頁被告兌領173102年12月16日00000002萬2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87頁被告兌領174102年12月30日00000002萬36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89頁被告兌領175102年12月30日00000002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89頁被告兌領176102年12月30日00000002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91頁被告兌領177102年12月30日00000006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91頁被告兌領178102年12月30日00000006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93頁被告兌領179102年12月31日00000006萬6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93頁被告兌領180102年12月31日00000006萬8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95頁被告兌領181103年1月3日00000005萬1300元劃去原載受款人並蓋印朱智盟小章他卷一第395頁被告兌領182103年2月6日00000002萬385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97頁被告兌領183103年2月6日00000004萬686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97頁被告兌領184103年3月3日00000005萬4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99頁被告兌領185103年3月3日00000002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399頁被告兌領186103年3月3日00000002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01頁被告兌領187103年3月4日00000001萬2459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03頁被告兌領188103年3月4日00000002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01頁被告兌領189103年3月31日00000004萬387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05頁被告兌領190103年3月31日00000005萬5398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05頁被告兌領191103年3月31日00000008萬4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07頁被告兌領192103年3月31日000000010萬2746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07頁被告兌領193103年4月8日00000003萬元劃去原載受款人並蓋印朱智盟小章他卷一第409頁被告兌領194103年4月30日00000003萬4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09頁被告兌領195103年4月30日00000002萬4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11頁被告兌領196103年4月30日00000003萬1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11頁被告兌領197103年5月2日00000002萬306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13頁被告兌領198103年5月2日00000003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13頁被告兌領199103年5月2日00000002萬4700元劃去原載受款人並蓋印朱智盟小章他卷一第415頁被告兌領200103年5月30日00000004萬928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15頁被告兌領201103年5月30日00000006萬8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17頁被告兌領202103年5月30日00000004萬675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17頁被告兌領203103年5月30日00000004萬675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19頁被告兌領204103年5月30日00000002萬127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19頁被告兌領205103年5月30日00000004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二第423頁被告兌領206103年5月30日00000004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21頁被告兌領207103年5月30日00000004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21頁被告兌領208103年7月21日00000002萬803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偵卷二第97頁被告兌領209103年7月30日00000004萬8000元劃去原載受款人並蓋印朱智盟小章他卷一第423頁被告兌領210103年7月30日00000002萬612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25頁被告兌領211103年7月30日00000001萬482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25頁被告兌領212103年7月30日0000000396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27頁被告兌領213103年7月30日0000000944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27頁被告兌領214103年8月1日00000003萬237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29頁被告兌領215103年10月30日00000004萬8000元劃去原載受款人並蓋印朱智盟小章他卷一第429頁被告兌領216103年10月30日00000008萬5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31頁被告兌領217103年10月30日00000001萬9092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31頁被告兌領218103年11月3日00000004萬8000元劃去原載受款人並蓋印朱智盟小章他卷一第433頁被告兌領219103年12月2日00000003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33頁被告兌領220103年12月30日00000002萬74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35頁被告兌領221103年12月30日00000005萬4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35頁被告兌領222103年12月30日00000005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37頁被告兌領223103年12月30日00000005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37頁被告兌領224103年12月30日00000004萬18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39頁被告兌領225104年1月30日00000002萬693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39頁被告兌領226104年1月30日000000089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41頁被告兌領227104年1月30日00000001萬101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41頁被告兌領228104年1月30日0000000888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43頁被告兌領229104年1月30日00000004萬728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43頁被告兌領230104年1月30日00000004萬6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45頁被告兌領231104年1月30日00000004萬75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45頁被告兌領232104年1月30日00000002萬344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47頁被告兌領233104年3月3日00000005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47頁被告兌領234104年3月3日00000005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49頁被告兌領235104年3月10日00000002萬55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49頁被告兌領236104年3月30日00000002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51頁被告兌領237104年3月30日00000002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51頁被告兌領238104年3月30日00000004萬716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53頁被告兌領239104年3月30日00000004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53頁被告兌領240104年3月30日00000009485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55頁被告兌領241104年3月30日00000001萬906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55頁被告兌領242104年3月30日00000002萬85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57頁被告兌領243104年3月30日00000001萬236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57頁被告兌領244104年3月30日00000002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59頁被告兌領245104年4月1日00000004萬8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59頁被告兌領246104年4月30日00000009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61頁被告兌領247104年5月5日00000002萬664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63頁被告兌領248104年6月30日00000009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63頁被告兌領249104年6月30日00000009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65頁被告兌領250104年7月1日00000002萬7224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65頁被告兌領251104年7月1日00000002萬963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67頁被告兌領252104年7月30日00000004萬292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69頁被告兌領253104年7月30日00000005萬85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67頁被告兌領254104年8月5日00000009萬6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69頁被告兌領255104年8月17日00000002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71頁被告兌領256104年8月31日00000001萬152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71頁被告兌領257104年8月31日00000002萬4864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73頁被告兌領258104年8月31日00000003萬85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73頁被告兌領259104年8月31日00000006萬8684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75頁被告兌領260104年8月31日00000005萬9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75頁被告兌領261104年8月31日00000004萬8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77頁被告兌領262104年9月30日000000021萬3752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79頁被告兌領263104年10月1日00000003萬5950元劃去原載受款人並蓋印朱智盟小章他卷一第479頁被告兌領264104年10月1日0000000955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81頁被告兌領265104年10月1日00000001萬4250元劃去原載受款人並蓋印朱智盟小章他卷一第481頁被告兌領266104年11月3日00000003萬6008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83頁被告兌領267104年11月5日000000020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83頁被告兌領268104年11月30日00000001萬9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85頁被告兌領269104年11月30日00000001萬9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87頁被告兌領270104年11月30日00000002萬9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87頁被告兌領271104年11月30日000000012萬176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89頁被告兌領272104年12月30日000000012萬77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89頁被告兌領273104年12月30日00000001萬912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91頁被告兌領274105年2月3日00000004萬3058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91頁被告兌領275105年2月3日00000002萬24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93頁被告兌領276105年2月4日00000003萬29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93頁被告兌領277105年2月15日00000003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95頁被告兌領278105年3月1日00000004萬4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97頁被告兌領279105年3月1日00000008萬224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97頁被告兌領280105年3月1日00000004萬1328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99頁被告兌領281105年3月2日00000001萬95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501頁被告兌領282105年3月2日0000000686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501頁被告兌領283105年3月2日00000002萬6016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499頁被告兌領284105年3月30日00000009萬636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503頁被告兌領285105年3月30日000000012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505頁被告兌領286105年4月11日00000002萬34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507頁被告兌領287105年4月14日00000002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507頁被告兌領288105年4月14日00000009778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509頁被告兌領289105年4月15日00000005萬1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509頁被告兌領290105年5月3日000000012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511頁被告兌領291105年5月5日00000002萬68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511頁被告兌領292105年5月30日00000003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513頁被告兌領293105年5月30日000000018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513頁被告兌領294105年5月30日00000001萬22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515頁被告兌領295105年6月1日00000004萬3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515頁被告兌領296105年6月30日000000018萬7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517頁被告兌領297105年7月15日00000002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517頁被告兌領298105年7月29日00000003萬5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519頁被告兌領299105年8月4日00000008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521頁被告兌領300105年8月30日000000028萬1968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521頁被告兌領301105年9月30日000000025萬6263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523頁被告兌領302105年9月30日00000006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523頁被告兌領303105年10月31日000000025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525頁被告兌領304105年11月30日000000027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525頁被告兌領305105年12月30日000000037萬5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527頁被告兌領306106年2月2日000000031萬7544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527頁被告兌領307106年3月1日000000025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529頁被告兌領308106年3月30日000000010萬56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529頁被告兌領309106年3月30日00000008萬4209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531頁被告兌領310106年3月30日000000013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531頁被告兌領311106年3月31日00000005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533頁被告兌領312106年4月17日00000005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533頁被告兌領313106年5月2日000000021萬9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535頁被告兌領314106年5月31日000000024萬3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535頁被告兌領315106年6月30日000000013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537頁被告兌領316106年6月30日000000010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二第353頁兌領後存入陳伯豪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317106年7月31日000000010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二第355頁兌領後存入陳伯豪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318106年7月31日00000006萬5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537頁被告兌領319106年8月30日000000015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539頁被告兌領320106年8月31日000000010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二第359頁兌領後存入陳伯豪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321106年9月11日00000002萬2436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539頁被告兌領322106年9月11日00000001萬9000元劃去原載受款人並蓋印朱智盟小章他卷一第541頁被告兌領323106年9月30日000000012萬823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二第367頁兌領後存入陳伯豪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324106年9月30日000000011萬92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541頁被告兌領325106年10月30日000000018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543頁被告兌領326106年10月31日00000007萬177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二第369頁兌領後存入陳伯豪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327106年11月3日000000095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543頁被告兌領328106年11月30日000000019萬5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545頁被告兌領329106年12月9日00000001萬9000元劃去原載受款人並蓋印朱智盟小章他卷二第371頁兌領後存入覃秀花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330106年12月14日000000010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二第373頁兌領後存入陳伯豪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331106年12月28日00000007萬8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545頁被告兌領332107年1月1日00000004萬8000元劃去原載受款人並蓋印朱智盟小章他卷二第391頁兌領後存入覃秀花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333107年1月2日000000020萬8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547頁被告兌領334107年1月3日00000004萬6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547頁被告兌領335107年1月11日00000002萬15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549頁被告兌領336107年1月15日000000010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二第375頁兌領後存入陳伯豪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337107年1月30日000000026萬2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549頁被告兌領338107年1月31日000000010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551頁被告兌領339107年2月15日000000010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二第377頁兌領後存入陳伯豪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340107年2月28日000000010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二第379頁兌領後存入薛淑敏台灣中小企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341107年3月1日00000007萬25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551頁被告兌領342107年3月10日000000010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二第381頁兌領後存入陳伯豪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343107年3月30日000000020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553頁被告兌領344107年4月2日00000003萬1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553頁被告兌領345107年4月10日000000010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二第383頁兌領後存入陳伯豪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346107年4月30日00000005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二第385頁兌領後存入薛淑敏台灣中小企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347107年4月30日000000012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555頁被告兌領348107年5月16日000000010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二第387頁兌領後存入陳伯豪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349107年5月30日000000025萬8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555頁被告兌領350107年5月31日000000010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二第389頁兌領後存入薛淑宜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351107年7月2日000000033萬4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557頁被告兌領352107年7月30日000000016萬8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557頁被告兌領353107年7月3日00000002萬3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二第393頁兌領後存入薛淑宜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354107年7月31日00000002萬3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二第397頁兌領後存入薛淑宜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355107年8月8日00000004萬47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559頁被告兌領356107年8月27日00000004萬22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559頁被告兌領357107年8月30日000000028萬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一第561頁被告兌領358107年8月31日00000002萬1000元使用擦擦筆塗改他卷二第401頁兌領後存入薛淑宜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359107年10月9日00000001萬9000元劃去原載受款人並蓋印朱智盟小章他卷二第407頁兌領後存入薛淑宜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總計1969萬40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