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重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原告 謝闓任
陳秋玉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 律師
劉芝光 律師原告 謝宗雄 被告 鄭華宗
陳聰雄 明家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舜雄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392號偵查案件起訴或處分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經查,被告涉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犯罪嫌疑,目前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因原告均不在現場,事實經過尚待釐清,是該偵查案件之偵查結果確將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偵查案件終結,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謝怡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