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4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44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龍彬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0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施龍彬與 黃世友 具有遠親關係,因祖產糾紛,被告竟於民國107年1月24日19時29分許,在臺南市○○區○○街○巷○號黃世友住處(該房屋係黃世友之舅父 施昆洋 所有),以瓷碗砸毀房屋之窗戶玻璃,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施昆洋於本院與被告達成調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撤回告訴狀等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慧嵐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