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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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56號原告 陳嘉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水木吳水龍吳建禹吳瑞男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原告應有部分為50000分之9884,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4,94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60元×土地面積14,769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9884/50000=1,634,94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周怡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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