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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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66號原告 莊憲昭
毛錦生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鈞國 律師原告與被告 董彥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計算式:4,000,000元+1,000,000元=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書記官陳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