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恢復僱傭關係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79號原告 蔡政璜 被告科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志 上列原告請求恢復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12月29日裁定命補繳裁判費,且於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時再命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嗣後原告所聲請訴訟救助於112年4月26日遭駁回確定,原告迄112年6月5日均無補繳裁判費,有本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55號裁定、112年度救字第14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勞抗字第1號裁定、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2份在卷可以證明,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因此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書記官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