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118號原告 鄭巧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224,845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0元(2,430元×1/3=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書記官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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