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784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林首旗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仲容廖光郁 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9064號),惟被告陳仲容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
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2萬5,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萬5,0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書記官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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