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768號原告 何蔓琳 本件原告與被告 李源賢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