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438號聲請人 簡政茂 相對人晨寶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朕漢 原名: 林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晨寶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對相對人民國97年11月27日所立,貨物買賣貨款、借款之債權證明文件影本。
二、相對人晨寶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台端補正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為民國100年4月21日之影本,請提出最新之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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