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無故侵入住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6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宗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914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10年度朴簡字第2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緣嘉義縣○○市○○里○○路00○0號為1棟2層建物,1樓左側為屋主即告訴人 辜芷瑩 胞兄 辜建嘉 經營補習班使用,其餘空間則為車庫與倉庫;2樓供告訴人辜芷瑩及其母與兄弟等人居住使用。被告沈宗孟於民國109年9月13日下午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上述嘉義縣○○市○○里○○路00○0號之房屋,將汽車停妥後,隨即步行前往前址,見該屋補習班大門未上鎖,未經告訴人辜芷瑩之同意,竟基於侵入他人建築物之犯意,擅自侵入上址1樓屋內,並呼喊:「香蕉,你有在家嗎?」,見無人應聲,隨即離去。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自由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因與被告調解成立,而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調解筆錄各1份附卷可稽(本院朴簡字卷第21至23頁),依照上開規範意旨,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李昕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書記官簡毓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