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9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明賢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文林明賢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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