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號聲請人 侯蘐薇
侯尚 余卓承廣上列聲請人等因與相對人 吳黃瓊英 等間有關訴訟費用強制執行事件,對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101年度事聲字第40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等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固應依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以裁定准予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聲請人等提起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固提出財政部台灣南區國稅局97至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憑;惟經本院核閱結果,該等資料均非最近最新之財力證明資料,即屬未能即時調查之證據,未達足以 釋明渠 等確無資力支出本件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之主張為真實;則聲請人等本件之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及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顏基典法官王明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書記官王全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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