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92號原告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 訴訟代理人 吳俊昇 律師複代理人 張竹君 律師被告 施碧玲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複代理人 黃淵源 複代理人 王雲玉 律師訴訟代理人 夏良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