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42號聲請人 賴湘宜 上列聲請人賴湘宜因與相對人 張文福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賴湘宜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雖稱係爭抵押物擔保之債權業於107年7月20日到期,然並未提出債權業已到期之證明文件,請補正債權業已屆期之證明文件,又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是否曾為提示?若有,係於何時提示?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