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繼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繼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表示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繼字第26號聲請人 劉玉良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 闕進松 死亡請求表示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表示繼承事件,聲請人未補正其是否已入籍我國為我國國民之證明文件,或仍為大陸地區人民應出具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臺灣地區代理人及委任狀,及經認證之大陸地區繼承人身分公證書、居民身分證等文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1月6日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日起7日內補正,惟逾期未補正;本院復於104年3月18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
3月26日送達,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前揭證明文件等,依照上開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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