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96號上訴人鷹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榮
劉慶鏜 陳吉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
103年度訴字第1196號年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470萬7,572元(即按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拆除地上物後應返還土地,以該土地之於起訴時之當年度公告現值計算所得數額為據,其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2,1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