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43號被告即反訴原告乙○○(KimBeomSoon)訴訟代理人 周元培 律師
龔盈瑛 律師原告即反訴被告甲○○(住居所詳卷,保密)訴訟代理人 謝佳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反訴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108年9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查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兩造另件在大韓民國法院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茲上開外國法院判決業已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停止訴訟裁定撤銷。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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