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60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順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陳阿桃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玉萱
法官王淑惠
法官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書記官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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