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獎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83號原告瑞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本然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 律師
李佳穎 律師 洪珮珊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振育 間返還獎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3萬2,4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書記官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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