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補字第240號
原 告 乙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玖萬零叁佰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虔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