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21號原告鄉林夏都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8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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