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簡字第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苗簡字第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苗簡字第853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二論罪科刑部分關於「98年8月21日執行完畢」,應更正為「98年8月20日執行完畢」。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二論罪科刑部分關於「98年8月21日執行完畢」顯係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98年8月20日執行完畢」。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信旭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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