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3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聲字第6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受有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信旭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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