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12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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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1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12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居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快樂小熊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是在督促程序,債權人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以供法院判斷其聲請有無理由之依據。所謂請求之原因事實,即債權人之請求所由發生之原因事實。
二、查聲請人既稱債務人快樂小熊有限公司委託聲請人設計體能館,請求費用等語,請提出相關契約文件釋明本件原因事實。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