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原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原附民字第17號原告 鍾佳儒 被告 吳世綸
彭郁勝 黃彥銘 劉原豪 陳威臣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06年度原訴字第45號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楊數盈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書記官蕭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