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52號聲請人 吳秋麗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李佩玲┌──────────────────────────────────────────┐│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001│鈞朋國際餐飲管華南商業銀行│民國107年1月│新臺幣683,238元│ND0000000││││理顧問股份有限│六家分行│20日││││││公司 徐振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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