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延長繼續安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93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受安置人000(姓名年籍住址詳附卷)自民國96年3月4日
17時起,延長繼續安置參個月。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