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9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9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92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銀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正確名稱及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書記官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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