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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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656號聲請人東穎惠而浦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簽章。
二、如委託辦理,應提出委任書正本。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