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7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7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73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詹小庭 債務人魏 冠禎
李琪文
一、債務人李琪文、 魏冠禎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捌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魏冠禎前就讀慈濟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李琪文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4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184,
862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48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就學貸款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由教育部每年檢討調整由教育部公告之,逾期日民國109年12月1日已屆還款期者,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依中華郵政一年定儲利率0.81%加碼0.15%,並由本行自行吸收0.06%,計為0.9%。並依借據第六條約定,自民國110年5月20日轉列催收款日起加碼1%固定計息,計為1.9%。
㈢、詎債務人魏冠禎自民國109年12月1日起,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165,841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李琪文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673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琪文、魏│自民國109年1│至民國110年0│年息百分之0.9│││165841│冠禎│2月01日起│5月19日止││││元│├──────┼──────┼───────┤││││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9│││││5月20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琪文、魏│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百分之0.09│││165841│冠禎│1月02日起│5月19日止││││元│├──────┼──────┼───────┤││││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百分之0.19│││││5月20日起│7月01日止│││││├──────┼──────┼───────┤││││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0.38│││││7月02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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