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5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5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57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陳俊聖陳俊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壹仟玖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俊穎於民國108年10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10月28日起至民國115年10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5月17日止累計89,430元正未給付,其中86,686元為本金;1,951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俊穎於民國108年10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10月22日起至民國115年10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5月17日止累計702,557元未給付,其中686,317元為本金;15,447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657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俊穎│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78%│││86686││5月18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陳俊穎│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78%│││686317││5月18日││計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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