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度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3年度亡字第6號聲請人 梁一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陳雲峯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陳雲峯(男,民國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不詳,最後設籍地址:澎湖郡○○庄○○千百四十八番地)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三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陳雲峯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陳雲峯(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不詳)為聲請人之舅,失蹤人於85年2月3日失蹤後即未歸返,至今音信杳然。聲請人前曾聲請本院准以102年度 司家 催字第16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2年11月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陳雲峯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總則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失蹤係指失蹤人離去其最後住所或居所,而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而言(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聲請人主張失蹤人為其舅,失蹤人原設籍在澎湖郡○○庄○○千百四十八番地,其自85年2月3日失蹤後即未歸返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日據時期戶籍簿冊、戶口名簿、除戶謄本為證(見本院102年度司家催字第16號家事聲請卷宗【下稱司家催卷】第6至9、16、25、26頁),且經本院依職權函查結果,失蹤人無任何入出境資料,亦無任何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及就醫紀錄,另經警向澎湖縣西嶼鄉戶政事務所及警方失蹤人口查詢系統查詢結果,亦查無其現行戶籍資料及失蹤資料等情,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2年9月23日移署資處雲字第1020135529號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2年9月18日健保高字第1026016315號函及澎湖縣政府警察局102年10月1日澎警戶字第1020017066號函附失蹤人口查詢資料等件(見司家催卷第21、22、28、29頁)在卷可參,堪信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實。再失蹤人前經本院以其於85年2月3日失蹤,裁定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並經公告在案,現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司家催字第16號卷宗核閱無訛,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失蹤人自85年2月3日失蹤,計至92年2月3日止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書記官劉竹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