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2490號原告廣三甲天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蕙萍 訴訟代理人 湯清獅 被告鼎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振 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玖萬陸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101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廣三甲廈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其自民國96年5月1日起至101年8月31日,未繳納社區管理費已逾
2期,計積欠新台幣(下同)79萬6450元之管理費。嗣經原告催討,惟被告仍置之不理,爰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被告積欠管理費79萬6450元之事實,業據提出管理
費追繳通知單、建物謄本、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書、區公所新任主委核准函、社區住戶規約等為證。而被告經本院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均視同自認。是以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堪信真實。
㈡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積欠
之管理費79萬645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1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