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7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怡弼具保人蔡啟東上列受刑人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啟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怡弼因犯重利案件,前於審理中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蔡啟東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重利案件,本院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而該案件經本院以100年易字第3513號判處拘役40日確定,並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於執行中受刑人經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復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具保人無法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亦拘提未獲,受刑人更未在監執行或羈押中,此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刑事保證金通知單、收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之送達證書、拘票及員警拘提未獲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在押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存卷可憑,足認受刑人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