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6號原告 林耀章 訴訟代理人 林之翔 律師被告 林耀麟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裁判分割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按該等不動產公告現值、課稅現值及原告權利範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90,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580元,扣除已繳調解費用2,000元,尚應補繳40,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此外,原告就附表85、86、284、285、1206、1207等地號土地之權利範圍各為4分之3,並請原告確認分割方案。又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民法第824條第5項)。本件共有人相同,且部分土地彼此相鄰、使用分區及類別相同,部分土地另設定有抵押權,併此指明。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書記官徐大鴻附表:
土地地號/建物建號花蓮縣富里鄉萬寧段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課稅現值原告權利範圍286地號土地442,683元2分之15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花蓮縣○○鄉○○00號)5,500元2分之11206地號土地1,594,265元4分之31207地號土地511,025元4分之385地號土地217,791元4分之386地號土地2,290,379元4分之3284地號土地470,631元4分之3285地號土地204,120元4分之3總價額(442,683+5,500)*1/2+(1,594,265+511,025+217,791+2,290,379+470,631+204,120)*3/4=4,190,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