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7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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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1278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建祐機械有限公司
1樓統一編號兼法定代理乙○○人之1
1樓被告丁○○
弄2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於民國98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540,40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6,345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一、原告起訴聲明如主文所示。另陳述:被告建祐機械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5月30日邀同被告乙○○、丁○○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應收票據週轉借款契約,約定循環動用期限自97年5月30日起至98年5月31日止,在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限額內,由借款人出具撥款申請書、應收票據明細表及應收票據後,在應收票據金額八成範圍內循環借用。另約定所交付之應收票據到期如發生退票時,借款人及保證人應即時償還,如逾期償還時,除按原約定利率計付利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應按約定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則按約定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被告建祐機械有限公司嗣自97年8月19日起至同年11月24日止,陸續向原告申請撥款54萬元、28萬元、39萬元、32萬元及28萬元,最後清償期原為98年2月27日,惟被告建祐機械有限公司自97年12月30日起,即未依約給付利息,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本金未償,另被告建祐機械有限公司所提供憑以借款之應收票據,經原告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亦未獲付款。為此,爰訴請被告連帶給付等語,並提出應收票據週轉金借款契約、撥款申請書兼債權憑證、應收票據明細表、支票、退票理由單及放款資料表等為證。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建祐機械有限公司於97年5月30日邀同被告乙○○、丁○○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應收票據週轉借款契約,被告建祐機械有限公司嗣出具撥款申請書、應收票據明細表及應收票據,而自同年8月19日起至同年11月24日止,陸續向原告借款54萬元、28萬元、39萬元、32萬元、28萬元,最後清償期原為98年2月27日,惟被告建祐機械有限公司自97年12月30日起,即未依約付息,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本金未償,且被告建祐機械有限公司所提供憑以借款之應收票據,經原告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亦未獲付款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應收票據週轉金借款契約、撥款申請書兼債權憑證、應收票據明細表、支票、退票理由單及放款資料表等為證,核屬相符。被告對於原告所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視同自認。是原告上開主張,信屬實在。
(四)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1,540,40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書記官~F0附表:
┌─────┬─────────────────┬───────────────────────────┐│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期間(民國)│年利率│期間(民國)│利率│├─────┼────────────┼────┼───────────┼───────────────┤│527,803元│97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4.37%│98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止│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280,000元│98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4.37%│98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止│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390,000元│98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4.37%│98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止│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320,000元│98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4.37%│98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止│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22,603元│98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4.37%│98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止│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