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附民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緝字第5號原告大順壓送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雅心 被告 張錦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易緝字第1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子謙法官蔡欣怡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廖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