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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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2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鴻綸
丁海根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鴻綸、丁海根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蔡欣怡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