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90號原告 楊梁 梅玉
楊美津 楊美雪 共同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 律師
陳永賓 共同複代理人 張鈺琪 被告 張家齊 訴訟代理人 劉世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進行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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