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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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58號原告 周朝龍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 律師
黃意文 律師被告 許滄淵
龔寶香 龔莉芸 何培榮 宋佳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書記官廖宣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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