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裁判案由:返還借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58號原告 周朝龍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 律師 黃意文 律師被告 許滄淵 龔寶香 龔莉芸 何培榮 宋佳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書記官廖宣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