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810號原告 劉士銘
林威竹 杜從達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文瑞 律師被告鉑醫智匯控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監察人 陳國玉
鄒玉樹
居新竹縣○○市○○○街000號00樓之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書記官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