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2073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207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甲○○原名 林小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於民國95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叁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玖仟捌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百分之十四點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3年5月6日向原告申請康鉑晶片卡使用
(卡號:0000-0000-0000-0000),詎被告未依約繳款,至94年
6月26日止,共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未清償等情,業據其
提出信用卡約定條款、申請書、國際信用卡逾期未繳款月報表、
交易明細表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任何書狀為爭執,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
上開信用卡契約之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世旻
附錄: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由被告負擔
合    計   1,000元 由被告負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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