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1897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189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5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捌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4月4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18萬元,詎
被告自94年7月7日起即未依約按月繳款,共積欠如主文第一項
所示金額未清償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放款歷史交易查詢、個人信
貸申請書、約定書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爭執,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上開約定書之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小額程序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
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世旻
附錄: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由被告負擔
公示送達費用180元由被告負擔
合    計   1,180元 由被告負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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